一对老夫妇去世后,留下了多处不动产和一笔钱,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。日前,徐汇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开庭审理,认定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有效,遗嘱中提及的遗产按遗嘱继承,未提及部分按照法定继承。
于先生夫妇二人育有阿芳、阿豪、阿馨、阿越四个子女。于先生及夫人分别于1998年、2018年去世。儿子阿豪于2013年去世,终身未婚未育。于先生生前未留遗嘱。夫妻二人共同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和一笔45500元的钱款,于夫人还对3幢北京四合院房产享有12/90的份额,于家三姐弟则各享有6/90份额。
父母去世后,姐弟三人因分遗产而产生矛盾,阿馨作为原告,将阿芳、阿越告上法庭,要求按照法定继承,遗产由三人均分,阿芳同意均分或者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,阿越则提出按照母亲的遗嘱分割遗产。
阿越提交了母亲于2012年、2015年订立的三份遗嘱及立遗嘱时所拍摄的视频。其母在遗嘱中称自己去世后,全部房产都留给儿子阿越。但阿芳、阿馨两姐妹对遗嘱并不认可,她们认为母亲患有精神疾病,遗嘱很可能是在阿越的摆布下而立。阿馨提交了载有“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”的本人职工登记表,以及1989年于先生单位出具的证明于先生“妻子患病,一直在家”的材料。但阿越称母亲没有精神疾病,其他亲友同事的证言均是道听途说,并没有被证实。
此外,阿馨还提交了一份1998年的《于先生遗留钱款》材料,显示当时尚余45500元在阿越处保管,这笔钱是父母的共同财产,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位子女均分。阿芳则认为分割时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。阿越称该钱款确曾由其保管,但此后用于母亲养老,已无结余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越提供的三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。于家姐妹称其母生前患有精神疾病,但并无相关病史资料、司法鉴定等直接证据。现有证据无法印证于夫人在立遗嘱时失去行为能力,因此其遗产应当依照其所立遗嘱继承。三位继承人均同意上海市房屋产权归阿越所有,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的方式,法院予以准许。至于45500元这笔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于夫人的遗嘱中未提及如何处置,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。阿越称这笔动产已全部用于母亲养老,但于夫人在遗嘱视频中明确养老费用由阿越承担,以此作为将相应房产给阿越继承的条件,因而法院不采纳阿越的抗辩。
法院判决上海市房产归阿越所有,并各给付阿馨、阿芳房屋折价款34万元;于夫人对北京四合院享有的12/90份额由阿越继承,即阿越共享有上述房屋的18/90份额;阿越分别给付阿馨、阿芳45500元的分割款14000元、11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