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民晚报讯:养母去世后,继父继子互相扶持,共同生活。多年后,一个自称老人侄子的人出现,侄子以继子无血缘关系无权扶养为由,“好心”接过老人的扶养权,强行“接管”老人,随后侄子便将老人送至养老院。老人去世后, “好心“的侄子终于露出了真实面目,直接起诉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。
今年66岁的杨光在年幼时被过继给杨红梅,杨红梅与钱家明结婚时,继子杨光已成年。原告钱乐平是老人钱家明的侄子,2019年8月,钱乐平以自己是老人的侄子和实际扶养人为由, 起诉至徐汇法院, 要求继承老人位于徐汇区的房产。
钱乐平起诉称, 被告杨光的母亲杨红梅与钱家明结婚后,杨光与老人各自生活,老人生活无法自理的时候,是原告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并支付费用。钱家明去世,也是原告办的后事。因此原告才是老人的实际扶养人。而钱家明没有亲生子女,被告无权继承,因此原告要求以侄子的身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钱家明的遗产。
被告杨光的诉讼委托代理人、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洪波认为,杨红梅与钱家明1986年结婚时,杨红梅没有工作,钱家明退休工资微薄。当时被告已经成年,不断用自己的收入补贴两位老人,照顾两位老人日常生活。2007年杨红梅去世后,杨光为更好照顾继父,周末与老人同住,平时也为老人采买日用品, 探望并照顾生活。他们的父子感情和扶养关系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。2010年底,自称老人侄子的原告, 强行介入被告和老人的生活。为了让继父能安心养老,被告不断退让。而原告得寸进尺,强行将老人送进养老院,造成被告未尽扶养义务的假象,把自己包装成扶养人。原告也根本不存在经济资助和生活上照顾的事实。最令人愤慨的是原告最后将老人的骨灰盒弃置于殡仪馆,不再理会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钱乐平作为钱家明的侄子,并非钱家明的法定继承人。钱乐平协助将钱家明送至养老院,偶尔陪同看病,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但该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对钱家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。相反被告杨光与钱家明、杨红梅两位老人共同生活了多年,杨红梅去世后,杨光继续照顾钱家明。法院认定被告杨光对钱家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。 原告不服,提起上诉,日前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