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以良好的城市环境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在沈阳召开,倡导文明新风,营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禁止在街道、广场等公共场所烧纸。
二、禁止制造、运输、销售烧纸。
三、组成5万人的文明祭祀监督员队伍,针对制造、运输、销售烧纸行为进行举报。一经查实,民政局、工商局会同行政执法局予以重罚,并在市属媒体曝光。
四、对制造、运输、销售烧纸的,民政局、工商局会同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没收,对运输烧纸车辆予以查扣,并处罚款。
五、对于制造、销售烧纸的个体工商户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: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责令停止营业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。以上处罚,可以并处。
六、个体工商户拒绝、阻挠依法执行公务,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;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
沈阳市公安局
沈阳市民政局
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