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白发人送黑发人”本已经让人很难接受,如果说孩子生前还遗留有巨额债务还需要老人偿还,无疑是在悲痛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。儿子贷款买房后病亡,年迈父亲无力还贷,沈阳陵园网的小编为您讲解事情经过。
2013年,张远(化名)的儿子张征(化名)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,购买北京顺义一处房子,总价约102.5万,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。当年9月,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。10月,张征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41万余元。
2014年1月,张征向银行贷款61万元,于当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。去年2月起,李征开始偿还贷款。2015年4月,李征因病去世,并无子女,其父母成为第一继承人。为不违约,张远每月向银行还房贷现在。
由于张远夫妇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国家补助外再无生活来源,且张远每月要承担上千元的医疗费,二人已无法承担还贷压力。基于此,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其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,被告收回房屋,退还钱款。
张远表示:“ 我方无力偿还房屋贷款,因此只能选择退房。”
房子的贷款人过世了 房贷还要还吗?
相信很多朋友从来都没有想过如果贷款人过世了是否还要还房贷,但是真正看到这个问题之后,很多人的心理肯定都会思考,在贷款人过世后是否还需要还房贷。
如果是依据上述案例,根据相关法律界认识判定,房屋按揭贷款人死亡,银行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其遗产要用于偿还贷款,遗产被继承的,继承人要在继承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。
其次,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如果按揭的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,其配偶有义务还款。
张征的父母为第一继承人,就要由二人来偿还贷款。由于张远夫妇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国家补助外再无生活来源,且张远每月要承担上千元的医疗费,显然无法承担还贷压力。
除去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情况,沈阳陵园网小编提醒您,还有以下两种情况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,提醒您关注:
一、配偶偿还责任
如果贷款人有配偶,贷款人过世了,那么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债务责任,这还要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说起。夫妻共同债务是指,夫妻一方贷款借钱不适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和利益,而是将金钱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,那么其实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的债务,债务人是夫妻双方。
配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: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,那另一方就要承担起偿还责任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,夫或妻一方死亡的,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配偶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:如果夫妻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的债务是个人行为,并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,也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,那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。但现实中在采集这方面的证据有一定的难度,因此这条法律规定也是常常被人所诟病。
二、子女偿还责任
中国有句古话说“负债子还,天经地义”,那是不是说父母死亡了,所遗留的债务必须有子女来偿还呢?这个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。
1、如果说父母是和成年子女一起生活,成年人的大部分生活起居都是由父母来照顾的话,那么父母欠下的债用家庭共同财产归还;
2、如果父母死亡的话,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,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子女应该承担还款义务;
3、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没有继承财产,则子女没有还款义务。
最后沈阳陵园网的小编需要说明的是,虽然中国人讲究“死者为大”,但是不能因为人已经故去,就拖欠债务,毕竟欠了银行的钱终归是要还的。